12. 無線電管制
(1)定義:無線電管制是指在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內依法采取的對無線電波的發射、輻射和傳播實施的強制性管理。
(2)在特定時間和特定區域內實施無線電管制時,與業余無線電有關的管理措施包括: 限制或者禁止業余無線電臺(站)的使用,以及對特定的無線電頻率實施技術阻斷等。
(3)決定實施無線電管制的機構: 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實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相關軍區決定。
(4)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者由公安機關處理。
(5)業余電臺違反無線電管制命令和無線電管制指令的,可以依法規受到下列處罰: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關閉、查封、暫扣或者拆除相關設備;情節嚴重的,吊銷電臺執照;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罰。